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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催讨债务,被告拒绝支付借款本金,法院怎么判决?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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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催讨债务,被告拒绝支付借款本金,法院怎么判决?
原告:夏某,女。
被告:谭某,男。
原告夏某与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判决。
夏某向本院提出并经变更的诉讼请求:判令谭某返还夏某借款本金5000元。事实与理由:谭某因资金临时周转所需于2021年5月6日向夏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给夏某借条一份。后经夏某催讨,谭某拒绝支付借款本金。
谭某未作答辩和举证。
本院已向谭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谭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夏某出示的借条等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事实与夏某所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谭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夏某与谭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及时归还借款,谭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夏某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某借款本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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