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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部分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却迟迟未还,会如何判决?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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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部分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却迟迟未还,会如何判决?
 
原告:朱某,女。
被告:魏某,女。
被告:彭某,男。
原告朱某与被告魏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2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XX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魏某归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45000元,被告彭某对其中1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XX年8月17日,原告因姐夫介绍,向被告魏某出借了人民币50000元,款项以微信转账的形式交付给被告魏某,被告彭某承诺对其中1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后由被告魏某出具了借条,被告彭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此后,被告魏某归还了2500元借款,被告彭某归还了2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欠45000元未还。
被告魏某、彭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17日,被告魏某向原告朱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彭某在借条上签字,并注明“担保壹万元”。之后,被告魏某支付2500元,被告彭某支付25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朱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魏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魏某应依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彭某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综上,对原告朱某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七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45000元;
二、被告彭某对被告魏某上述应付款项中的750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被告彭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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