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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套牌车辆、拼装车或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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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套牌车辆、拼装车或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损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恳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套牌,是指一辆经依法登记的车辆存在,另一辆车通过伪造、变造等技术手段,制造与依法登记车辆相同的号牌悬挂在自已的机动车上使用的情况。在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套牌车的所有人不知道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还有一种是被套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允许他人套牌或将牌照借给他人使用。
(一)如果被套牌人对套牌行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如果套牌车已投保交强险的,则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套牌人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套牌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则应由套牌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再按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
(二)如果被套牌人同意套牌,在按照上述赔偿原则确定后,被套牌人对套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使用套牌车还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3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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