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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刘某债权转让合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卷宗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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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刘某债权转让合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卷宗
 
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申请保全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刘某,男,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陈某某与被保全人刘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刘某的银行存款、股份、车辆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5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扣押、查封。2022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22)川1xxx民初6x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刘某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5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同日,申请保全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裁定书,同时,申请保全人陈某某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500000元提供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陈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刘某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5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忠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柏云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