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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王某某等交通事故责任裁定——卷宗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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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王某某等交通事故责任裁定——卷宗
 
师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颜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朝文,云南滇东北(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A,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B,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23年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 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红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