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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客户在得到索赔后不愿支付律师后续费用,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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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客户在得到索赔后不愿支付律师后续费用,法院会如何判决?
 
原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牟某,主任。
被告:岳某,男。
原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岳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6日,被告被案外人周某用折叠刀划伤面部,同时腰部被捅伤。2021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载明被告委托原告办理被告被周某捅伤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双方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被告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代理费3,000元,后续收费按照被告全部赔偿额的20%收取,若被告逾期支付风险代理费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方委派专职律师与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宝山区检察院进行沟通并积极开展工作,并向主审法官提出了相关赔偿问题的意见以及目前岳某的实际情况。2021年11月2日,周某故意伤害一案开庭,承办律师按照传票要求准时前往宝山法院开庭。2021年11月12日,岳某在原告方律师的陪同下,自愿与周某家属达成和解,对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0万元。另,原告方先后四次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岳某向案外人沈某进行追索补偿等。原告认为,被告在案件终止并收到赔偿款后,拒绝按约支付服务费用,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岳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被告被捅伤后,对方曾多次带律师找被告沟通,并答应赔偿被告10万元,但被告当时并没同意。后来,被告就聘请了本案原告方的律师。被告认为,就目前的赔偿结果和案件结果,与被告是否聘请原告方律师并无不同,被告后面还有后续治疗,心里很委屈。原告方律师忙是忙了,但是没什么效果,也没起到什么作用。另外,被告认为,原告方还应当协助被告继续向案外人杨某索赔15万元,但目前该款项尚未拿到,被告现在生活也非常困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乙方)与被告岳某(甲方)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被周某于2021年6月26日用刀捅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事,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并作为代理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3,000元,后期收费甲方于到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全部赔偿金额的20%支付。甲方因未支付乙方风险代理费发生诉讼的,应支付违约金壹万元等内容。后原告在落款处加盖公章,被告在落款处签名署期。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2021)沪0113刑初1267号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已生效。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岳某曾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刑事谅解书》,杨某家属于当日向岳某支付了赔偿款10万元。
还查明,原告确认其已收到被告按约交付的前期代理费3,000元,被告亦确认其在收到案外人交付的10万元赔偿款后并未按约支付后期代理费用。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微信截图、短信截图、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赔偿款到账后按约向原告支付后续收费。现被告已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赔偿款10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履约不当的抗辩意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2万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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