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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怎么赔偿?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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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怎么赔偿?
 
原告:龚某,男。
被告:新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薛某,男。
原告龚某与被告新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4,500元;2.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的利息507元(14,500元×5‰×7个月)(时间从2011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止;3.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3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上旬至2021年5月上旬被告XX公司领导指派被告薛某雇佣原告给他方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室进行室内装修贴砖工作。总工程款为16,500元。原告实际施工35天,每天480元,在施工期间被告XX公司领导指派被告2已支付原告2,000元,下欠14,500元。在此期间原告找被告方讨债多次。到2021年11月23日被告XX公司与被告薛某给原告手写、机打欠条各一张。过后原告找被告方讨债多次,二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脱,到现在相互推卸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诉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以上各项请求。
被告XX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薛某辩称,对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认可,但是新疆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我找的原告干活,公司已经把钱付给原告了。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薛某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证明原告给被告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室提供室内装修贴砖劳务,被告欠付工费14,500元;2.《协议》,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3日约定,薛某欠龚某瓦工工费14,500元,此费用由公司于大年二十五日之前代付,此款项从薛某工程款内扣除。
被告薛某质证意见,欠条真实性认可,但是我们当时说好由公司给他支付费用,按道理我应该把欠条收回来;对协议真实性认可。
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3日,薛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龚某工费14,5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载明,薛某欠龚某瓦工工费14,500元,此费用由公司于大年二十五日之前代付,此款项从薛某工程款内扣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提供的证据最终指向被告薛某欠付原告劳务费14,500元,被告薛某抗辩该款项公司已支付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合同相对性,本院支持被告薛某支付原告劳务费14,500元。
关于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被告薛某未按时支付劳务费必然产生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本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持被告薛某支付利息308.73元(14,500元×3.65%÷12×7个月,时间从2011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
关于交通费3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龚某支付劳务费14,500元;
二、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龚某支付利息308.73元;
三、驳回原告龚某其他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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