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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却不想支付居间费,会怎么判?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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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却不想支付居间费,会怎么判?
 
原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
法定代表人: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公司宿舍。
被告:曲某,女,1962年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经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曲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经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曲某支付居间服务费297000元。事实和理由:XX经纪公司受曲某委托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依照委托要求为其多次推荐房源并带看,直至2021年7月21日在我司促成曲某与昌平区XX号产权人沈某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同时签署《居间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居间合同》),并约定沈某和曲某共同委托XX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居间行为完成,曲某应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向XX经纪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297000元。后经双方协商,曲某承诺延期至2021年8月21日前向XX经纪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并写下欠条。但经多次催缴,曲某至今尚未支付,故XX经纪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曲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21日,沈某(甲方,出卖方)、曲某(乙方,买受方)与XX经纪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主要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坐落昌平区XX于2021年7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乙、丙三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居间服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居间服务:1.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1)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2)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3)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4)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6)促成交易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2.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第二条居间代理费:经各方友好协商,委托人应按照公示费率标准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即应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为297000元,其中由乙方承担297000元,并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第三条权利义务:1.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居间活动,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交房屋买卖所需的一切证书、证件及材料,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丙方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办理网上签约手续。本次交易的后续手续由甲乙双方自主选择丙方或其他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并另行签署相关合同。若选择其他服务机构办理丙方将积极督促后续事宜的办理。
同日,沈某(甲方,委托方)、曲某(乙方,委托方)与XX经纪公司(丙方,受托方)签署《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主要约定:交易房屋地址昌平区XX;委托方作为交易房产的买卖双方当事人,现委托受托方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协助我们办理下述手续:1.代为签署与网签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签信息表、房屋查档信息表、购房资质审核信息表,2.代为签署草拟网签合同确认并提交网签签约完成,3.代为查询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权属查档信息、交易双方征信、高法等与交易相关信息。《委托合同》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服务方,提供的房产交易服务包括:1.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税务部门缴纳税款,服务费500元;2.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房产部门不动产转移登记,服务费500元;3.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服务费500元;4.协助甲乙双方沟通协调贷款银行或担保公司,服务费500元;5.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网签事宜,服务费3000元。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办理1、2、3、4、5项手续服务,应付服务费0元。
同日,曲某向XX经纪公司书面承诺:“本人曲某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XX经纪公司购买位于昌平区XX房产,应缴纳居间服务佣金为贰拾玖万柒仟元整。本人承诺于2021年8月21日前支付。”
另查,2021年7月21日,沈某(出卖人)与曲某(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昌平区XX;第三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XX经纪公司);第四条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总价款合计13500000元。买受人应当于2021年7月21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于2021年8月21日前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980000元,于办理过户手续前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12500000元;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三)……买受人在居间人的带领下已实地勘验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且对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第十四条其他约定及声明:……出卖人已对买受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实,买受人已对出卖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产权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实,并对该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对该房屋本身及其权属的所有情况均已了解,出卖人与买受人对合同条款及相关约定已全部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上述事实有《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XX经纪公司与曲某、沈某之间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曲某与沈某通过XX经纪公司居间介绍签署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签署《居间服务合同》《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了沈某和曲某的房屋交易系通过XX经纪公司介绍成交、《居间服务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由曲某向XX经纪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曲某亦向XX经纪公司承诺于2021年8月21日支付297000元的居间代理费,前述均可证明XX经纪公司已经完成提供曲某与沈某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外,现没有证据证明XX经纪公司在履行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或过错,故曲某应该依照约定向XX经纪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
综上所述,对于XX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29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