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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却不按约定配合过户,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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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却不按约定配合过户,法院会如何判决?
 
原告:冯某,男。
被告:尹某,女。
被告:龙某,男。
原告冯某与被告尹某、被告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德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尹某、被告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将位于海城市XXXX号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XX年4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二被告位于海城市XXXX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1.4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村房字第C×**,交易总价格220000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XX年4月6日交付乙方办理过户,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原告于20XX年4月2日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于当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二被告于20XX年4月6日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尹某辩称,我方同意原告诉请,没有意见。
被告龙某辩称,我方同意原告诉请,没有意见。但是更名过户时间,我没有办法确定下来。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房屋购买人,二被告系出卖人。原告与二被告尹某、龙某于2021年4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位于海城市XXXX号,建筑面积91.47平方米的房屋以22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二被告于20XX年4月6日将房屋交付并办理过户。”原告于当日向二被告支付购房款220000元。
另查,该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村房字第C2-XXXXHAO)系二被告共有,即二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因二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登记,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收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住户门牌号证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尹某、被告龙某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海城市XXXX号,建筑面积91.47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原告。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购房款220000元,二被告应按照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该楼房的过户登记,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尹某、被告龙某于20XX年4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尹某、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原告冯某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村房字第C×**,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到原告冯某名下。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标签:房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