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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入院,如何划分责任?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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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入院,如何划分责任?
 
原告:许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尤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中国XXXX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包某,总经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4,21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30,174.87元、护理费7,05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300元、鉴定费1,80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要求被告中国XXXX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尤某承担80%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承担20%次要赔偿责任。各被告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就医过程、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7日20时53分许,被告尤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苏CXXXXX的小型客车在本市XX路XX路北约70米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许某发生碰撞,致原告许某受伤入院。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尤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锁骨中外段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伤后给予休息期为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0,000元及商业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鉴定费1,800元。其余费用均由法院酌情判决。另,被告尤某垫付医药费278元,要求原告按责赔付车辆损失3,600元的20%,即车损72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关于本案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各方按责承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史和涉案医疗费发票并结合当事人意见,本院确认44,496.90元(含被告尤某垫付278元)。2.营养费3,600元,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可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1,050元应按实结算,其后的护理费,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并结合鉴定意见酌情按照40元/天计算75天,共计确认4,050元。4.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客观反映其实际收入及误工损失情况,本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参照本市公布的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3,373元/月计赔误工费23,611元;5.交通费及衣物损费、车辆修理费,本院分别酌定200元、100元、200元;6.律师代理费,本院酌定为2,000元。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44,496.90元、误工费23,611元、护理费4,05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费补助费29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费100元、车辆维修费2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2,000元,上述损失共计80,347.90元,由被告中国XXXX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6,161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5,749.52元,二项合计71,910.52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尤某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XX分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各项损失共计71,910.52元;
二、被告尤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三、原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尤某车辆维修费720元。
四、原告许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尤某垫付款2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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