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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表示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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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表示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如何判决?
 
原告应某,男,汉族。
被告XXXX支队。
负责人白某,该支队支队长。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崔某,该支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计某,男,XXXX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秦某,男,XXXX支队工作人员。
原告应某不服被告XXXX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XX年11月1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XXXX支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XX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被告XXXX支队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崔某及委托代理人计某、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作出编号为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于20XX年8月21日9时2分,在XX路XX路东约100米实施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XXX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道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
原告诉称,根据电子警察拍摄图片来看,其车辆在9时2分43秒从第3车道打左转向灯变道第2车道,位置与第3电线杆齐平,在9时2分46秒从第2车道打左转向灯变道第1车道,位置已经越过第4电线杆。根据以上事实,其在变换车道过程中已行驶了一定的时间和车程,故不存在一次性连续变换两条车道,被告认定错误,故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驾驶车辆在变换车道时始终保持斜线行驶,在跨越两条车道的过程中,未见其回转车身改变行驶方向。原告的违法行为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证据充足。因此,被告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21日9时2分,原告驾驶号牌为沪LXXXXX的小型客车在XX路XX路东约100米实施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被告民警审核后,将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进行通知。20XX年9月20日原告至被告窗口进行处理,被告以口头形式告知原告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后当场制作处罚决定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及截图、情况说明、监控设备公布截图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道交法第五条第一款,被告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道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本案中,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的视频显示,原告驾驶车辆在穿越中间车道进入行驶方向左侧车道的过程中,呈现向左前方斜行的顺滑轨迹,期间并未出现改变行驶方向的情形,故被告认定该行为属于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依照规定,在进行处罚前的事先告知及听取陈述申辩后,依据道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文书,执法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亦在裁量范围内。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推翻被告的认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应某的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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