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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违法被扣留,遂不服起诉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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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违法被扣留,遂不服起诉
 
原告伍某,男,汉族。
被告XXXX支队。
法定代表人段某,支队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万某,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系XX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温某,系XXXX工作人员。
原告伍某诉被告XXXX支队扣留驾驶证一案,本院于20XX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XX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伍某,被告XXXX支队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万某及委托代理人易某、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XX支队于20XX年10月29日作出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强制措施),认定:原告于20XX年10月29日16时28分,在新卫公路龙航路北约100米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
原告伍某诉称,涉案车辆是原告从XX路航二手车店购买的一辆二手车,店主给原告看过该车的相关手续和与原车主的聊天记录,故原告才购买了该车。原告和店主均是受害者,并不知道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店主也已经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XXXX支队作出的被诉行政强制措施。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宁波市公安局的受案回执,证明原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并非故意,原告已去宁波报案,但尚未立案;
2、二手车店主与转让者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买车时不知道该车没有年审、接近报废;
3、疫情期间小区封闭与隔离材料,证明因疫情期间原告被隔离且无法出小区故才耽误了起诉;
原告另表示其看到车上贴有年检标志(20XX年)。
被告XXXX支队辩称,根据在案证据能证明原告实施了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原告自称不清楚车辆已达报废标准的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被告查获原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后,现场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履行了告知程序。据此,被告XXXX支队所作被诉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
职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三、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证明20XX年10月29日16时28分许,原告伍某驾驶牌号为浙BXXXXX的小型轿车在XX市金山区新卫公路龙航路北约100米处实施了“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的违法行为。
四、执法程序的法律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程序方面的证据:
1、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证明被告依法查处原告伍某驾驶牌号为浙BXXXXX的小型轿车在XX市金山区新卫公路龙航路北约100米处实施了“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的违法行为,并告知了涉嫌违法行为和相关权利义务,开具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第XXXXX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证明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制作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了原告伍某相关权利及途径。
经庭审质证,被告XXXX支队对原告伍某提交的证据1、2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无异议,同时认为涉案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9.30,因该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识,导致车辆强制报废,至于原告提出该车贴有检验标志,如果涉嫌伪造机动车检验标志的,应该追究伪造人员相关法律责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法律适用依据、事实认定方面的证据均无异议,对执法程序依据和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车是原告买的二手车,原告不知道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在宁波原告曾报过案,但没有立案。
对当事人所举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伍某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所举证据3与被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经质证属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XX年10月29日16时28分,原告伍某驾驶牌号为浙B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XX市金山区新卫公路龙航路北约100米时,被民警查获。被告XXXX支队认定原告实施了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原告陈述申辩、进行告知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不服该行政强制措施,以诉请事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被告XXXX支队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职权。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强制报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该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因原告驾驶的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识,导致车辆强制报废,故原告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显属违法,被告据此对原告作出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称其不知道驾驶的车辆已达报废标准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且原告作为一名驾驶员在开车上路前应检查确认车辆是否经过年检并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被告XXXX支队经现场告知,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措施,当场送达,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原告伍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伍某的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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