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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信用卡透支,原告提出偿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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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信用卡透支,原告提出偿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原告:中国XXXX支行。
负责人:罗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
被告:向某,男,汉族。
原告中国XXXX支行与被告向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XXXX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XX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尚欠本金103994.95元及截至20XX年5月18日的利息11790.12元、还款违约金20629.9元,合计136414.9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XX年5月19日起,以拖欠本金103994.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直至偿清本息为止,以利息11790.1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直至本息偿清为止;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经原告审查后,批准并发放该信用卡,卡号为5**************8。被告在取得信用卡后进行消费,至今未按期归还相应本息,也未领取领用合约等约定支付的相应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本院提出诉请如上,望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向某在电话中向本院辩称,欠原告的款项其愿意归还,但是需要时间。对于原告诉请中的利息等不予认可,因为被告已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形,原告早已应当对被告停止计算利息。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向原告申请XX白金信用卡,并填写《XX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该申请表所附合约载明:被告应在原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还款以被告记账日为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起至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当天)止为免息还款期,被告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项下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应按原告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循环信用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5**************8的XX白金信用卡。
履行中,被告开户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但现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XX年5月18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03994.95元、利息11790.1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申领合约及收费标准、账户详细信息、交易流水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截至20XX年5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3994.95元、利息11790.12元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复利。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即逾期还款违约金20629.9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的规定,现原告未与被告就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重新达成协议,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案涉信用卡申请表所附合约中并未约定该费用的负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XX支行截至20XX年5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3994.95元、利息11790.12元以及自20XX年5月19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欠款本金103994.9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11790.1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二、驳回原告中国XXXX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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