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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伏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决——卷宗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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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A、毛某B等民间借贷判决——卷宗
 
师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毛某A,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告:毛某B,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现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云南省师宗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现住曲靖市沾益区。
原告毛某A与被告毛某B、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A,被告毛某B、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原、被告父亲因为在煤矿上发生意外,导致其身亡,原告母亲获得一笔死亡赔偿金。因被告买车需要用钱,于是向其母亲提出分配该笔赔偿款,经原、被告母亲同意,兄弟三人没人分得60000元。2011年,被告因买车需要用钱,向原告借钱,于是原告便直接从其母亲银行卡中取现后交给被告。被告于2012年9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2年10月1日一次性付清,如届时未还将用车辆抵债。现已经超过了支付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借款。原告迫于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毛某B辩称:我同意赔偿原告借款60000元,在过年前还10000元,剩余的在三年内还清。
被告潘某某辩称:与我无关,我没有用过这个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所举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录音光碟,被告毛某B质证后不持异议,被告潘某某质证后认为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欠条》,能够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毛某B认可欠条是其本人出具且对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所举的录音光碟,本院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的部分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毛某A与被告毛某B系兄弟关系。2011年,被告毛某B以需要资金买车为由,向原告毛某A借款60000元,并于2012年9月13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毛某A,载明:“我因买车没有钱,向毛某A借钱陆万元钱(60000.00元)买车,到2012年10月1日一次付清,如到时还不清,我用我的车子还给毛某A……。欠款人:毛某B。2012年9月13日。”另查明,被告毛某B与被告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0月3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被告毛某B承担。现原告毛某A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赔还其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告毛某B认可其向原告毛某A借款60000元的事实,且有被告毛某B出具的《欠条》为凭,故原告毛某A要求被告毛某B赔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笔债务虽为被告毛某B以其个人名义所借,但该笔债务产生于被告毛某B与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途系用于购买车辆,属于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故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潘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潘某某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向被告毛某B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毛某B、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毛某A借款60000元。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毛某B、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陈 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红丽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