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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某某公司承揽合同裁定——卷宗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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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某某公司承揽合同裁定——卷宗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提起反诉。2023年2月20日,张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二、本案按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4元,由上海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思杰
书记员 易雨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