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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裁定——卷宗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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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裁定——卷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发荣,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黄某某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盛宝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