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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判决——卷宗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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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判决——卷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红艳,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诉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红艳、被告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清偿借款人民币158,788.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朋友关系,共同任职期间,被告多次以偿还别人借款及手头紧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借给被告共计166,788.50元,其中微信转账134,800元,银行卡转账31,500元,代买火车票488.50元人民币,期间被告微信归还8,000元,剩余158,788.50元至今未归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以“在想办法”、“在赶路”及“再等几天”为由,一直推脱,后直接将原告微信、电话拉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多次恶意拖欠、拒不清偿借款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余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部分诉请。被告确认的借款:2019年5月24日的2,000元、6月12日的10,000元、6月24日的1,000元,以及8月9日至10月23日的几笔都是认可的,合计42,500元。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原告是被告的工作助理,被告请客吃饭和送客户礼物的需要向公司报销,所以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部分是报销款,另外部分款项是原、被告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还有部分款项是原告代领的工资和工程款佣金。但是因为时间久了,具体金额无法说明,也无法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1.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019年1月9日20,000元1月9日10,000元、1月16日10,000元、1月16日30,000元、1月31日30,000元、3月18日1,500元、4月5日1,000元、4月28日2,000元、5月24日2,000元、6月12日15,000元、6月24日1,000元、7月10日1,000元。2019年7月10日原、被告告微信聊天记录:原:我很想知道你之前都是怎么过的,不是都还了好几万了吗,怎么还欠那么多,我就给你十几万了。我能给的都给你了。被:我欠了三十五万。你忘了?原:不是28万吗?被:对呀。回来和你算。先睡。我整整。原:我给了你11万还是12万,你老婆给你3万,你之前还自己还了一点,问朋友借了10万,现在不是还那个朋友的钱吗,不是都已经还了好几万吗。2.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聊天记录:原:我有一张信用卡额度还有3万,我套出来给你。……被:我写个欠条给你。1月31日,原告微信转账被告30,000元。3.2019年3月18日,被:急1500,随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500元。4.2019年4月5日,原、被告聊天记录:被:支五百给我,随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元。5.2019年4月28日,被:能支一点点嘛,随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000元。6.2019年5月24日,被:没钱花了,随后原告向被告建行卡转账2,000元。7.2019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5,000元,原:下月要还人家,被:好。7月10日原:月底还要还别人15,000。7月24日被告微信转账原告5,000元,原:你哪来这么多钱。……被:不能失信与你。(余10,000元未还。)8.2019年6月14日,被:给我转一千,我晚上转给你。随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元,当晚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1,000元。9.2019年6月24日,被:钱先转一千,随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元,被:晚上给你。10.2019年7月10日,被:打五千过来。原:没有那么多,刚转了贷款和还了信用卡……被:先打一千过来。随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元。11.2019年7月18日,被:你整个一万出来。这辈子:我认你了,可以嘛。原:等下,我在借。随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12.2019年8月8日,被:打几百给我:我打个游戏:去赢一点。随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800元,被告又向原告微信转账500元。13.2019年8月9日,被:帮我借五千好嘛。随后,原告向被告建设银行转账5,000元。14.2019年8月21日,被:转一千我。担心我买单不够。随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000元。15.2019年9月4日,被:身上没钱了,随后原告向被告建设银行转账1,000元。16.2019年9月10日,被:钱转二千给我一下:我明天转还给你::。随后原告向被告建设银行转账2,000元。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2,000元。17.2019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建设银行转账1,500元。被:收到了。谢谢。原:一共就剩3,000。被:好感动。18.2019年10月23日,被:来电。急。……快点哦。随后,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0,000元。19.2019年4月23日,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发送马德昌的身份及欲乘坐车次的信息,随后原告为马德昌购买火车票花费488.50元,并将订单详情发送给被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相应转款为借款,被告虽抗辩称是共同消费、工程款、报销款等其他债务纠纷,但是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结合双方微信聊天的上下文义,原告主张转款性质为借款,较为可信。原告通过微信和银行卡共计向被告借款166,788.50元,被告还款8,000元,剩余158,788.50元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某借款158,788.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5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怡
书记员 刘月娥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