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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后,认为公开的信息有误,提起诉讼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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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后,认为公开的信息有误,提起诉讼
 
原告解某,女。
原告顾某1,女。
委托代理人顾某2(顾某1之兄),男。
被告XXXXX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某,XXXXX委员会主任。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宋某,XXXXX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詹某,XXXXX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XXXX律师。
原告解某、顾某1(以下简称两原告)诉被告XXXXX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经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原告顾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2,被告XXXXX委员会行政机关负责人宋某主任及委托代理人詹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XXX委员会于20XX年10月25日作出编号:XXXXXXXX的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XXX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两原告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将该信息提供给两原告,请查收。
两原告诉称,其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母亲唐某在96年1月去世,留下一套45.98平米的遗产房没析产(地址是XX路XX弄XX弄XX号前)在98年11月被XXXXX委员会周家桥动迁指挥部列入动迁范围,但是这套45.98遗产房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在(20XX)长民(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已判申请人母亲唐某的私房已作价补偿给我们了。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拿到过。申请人要求XX委把长宁区XX路XX弄XX弄XX号(前)的拆迁补偿方面的补偿协议对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是XX路XX弄XX弄XX号(前)的拆迁补偿协议,而被告提供的是该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告知,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告知。
被告XXXXX委员会辩称,被告根据两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已将查询到的XX路XX弄XX弄XX房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提供给两原告。被告作出被诉告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30日,被告XXXXX委员会收到两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申请人母亲唐某在96年1月去世,留下一套45.98平米的遗产房没析产(地址是XX路XX弄XX弄XX号前)在98年11月被XXXXX委员会周家桥动迁指挥部列入动迁范围,但是这套45.98遗产房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在(20XX)长民(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已判申请人母亲唐某的私房已作价补偿给我们了。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拿到过。申请人要求XX委把长宁区XX路XX弄XX弄XX号(前)的拆迁补偿方面的补偿协议对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经延期答复,被告于20XX年10月25日作出被诉告知,答复两原告其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将查找到的XX路XX弄XX弄XX房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提供给两原告。两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顾某2、沙某、顾某1诉XXX长宁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X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沪一中民(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市XXXXX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贺某名下……1998年11月3日,长宁建交委、沙某、顾某1就上址房屋签订房屋产权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已对原私房作价补偿款、差价款、安置人口等事项作了约定并进行了结算”等。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附件、(20XX)沪一中民(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延期答复告知书、被诉告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邮寄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两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两原告的申请后,经延期答复后作出被诉告知,程序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XXX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收到两原告申请后,根据两原告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查找到了XX路XX弄XX弄XX房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认定属于公开范围,并随被诉告知一起邮寄提供给两原告,依法尽到了政府信息查找与公开义务,被告作出被诉告知并无不当。综上,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解某、顾某1的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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