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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勤民警发现蒲某浏览手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前的告知,事后蒲某不服上诉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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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勤民警发现蒲某浏览手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前的告知,事后蒲某不服上诉
 
原告蒲某,男。
被告A支队。
负责人刑某,职务支队长。
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钟某,职务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该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欧某,C分局工作人员。
被告B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某,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虞某,B区政府下属机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温某,B区政府下属机关工作人员。
原告蒲某不服被告A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B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年1月18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XX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蒲某,被告A支队的出庭应诉负责人钟某及该支队委托代理人游某、欧某,被告B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虞某、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A支队于20XX年9月10日作出编号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于20XX年9月10日17时54分,在XX路XX路西约1米处实施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元罚款。原告不服,向被告B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B区政府于20XX年11月14日作出虹府复字[20XX]第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原告蒲某诉称,其当日在XX路、XX路口红灯正常停车状态下被被告以“浏览电子设备”为由作出处罚,后经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当时,原告系从车内捡起掉落的手机,并未浏览。被告的处罚违背事实,且程序违法,故诉请1.撤销被诉处罚决定;2.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被告A支队辩称,其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区政府辩称,其所作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内容恰当,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10日17时54分许,原告驾驶号牌为沪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XX路XX路附近停车等候红灯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发现其浏览手机。民警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前的告知,原告未提出陈述、申辩,民警遂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原告不服,向被告B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机关于20XX年10月11日受理后,经审查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诉处罚决定、工作情况、执法记录仪视频、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被诉复议决定及邮寄凭证等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A支队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被告A支队的执法民警是具有职业素养、具备专业知识及判断能力的交通执法人员,其在执法过程中认定的事实能够客观反映当时的事发情况。结合被告提供的工作情况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证明原告当日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实施了相关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执法记录仪亦记录了当时的执法过程,被告A支队在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前的事先告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被告B区政府作为有权机关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原告称其当时系从车内捡拾掉落的手机而后准备放回支架上,其间未浏览手机的说法,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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