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案件 > 相关判决

原告驾驶时跨越了白实线被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以诉请事由起诉至法院

2023-05-30
次浏览
原告驾驶时跨越了白实线被处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以诉请事由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女。
被告A支队。
负责人周某,支队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吴某,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孔某,男,系B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毛某,男,系B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某诉被告A支队罚款一案,本院于20XX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9月1日向被告A支队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被告A支队副支队长吴某及委托代理人孔某、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XX年11月10日,原告驾驶小汽车在本市叶新公路泖港大桥上由东向西行驶时,在超越前车后,被告A支队拦下原告的车实施了行政处罚,当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以下简称:被诉交通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于20XX年11月10日14时2分,在叶新公路进松金公路西约30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00元。原告在处理该处罚决定时还被加收罚款200元。原告认为被告实施行政处罚依据错误,原告当时确实是跨越了白实线,但该行为不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纠正被告违法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交通处罚决定,并返还原告罚款400元。
被告A支队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具有作出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20XX年11月10日14时2分许,原告李某驾驶号牌为沪C7SF63的白色机动车在叶新公路进松金公路西约30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后被执法民警现场发现,民警认为原告该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原告处200元罚款。另外,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执法民警在将原告拦下后,当场告知了原告的违法行为,同时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原告点头示意知晓,并未提出异议及申辩,不存在被告没有给予原告申辩机会的情况。对于原告认为白实线并非禁止标线指示的异议,被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警指挥四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禁止标线在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国家标准中分为纵向禁止标线,横向禁止标线、其他禁止标线。原告在被诉交通处罚决定中违反的禁止标线,是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李某作出的被诉交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10日14时2分许,原告李某驾驶号牌为沪C7SF63的白色机动车在本市松江区叶新公路进松金公路西约300米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白实线,后被执法民警现场发现后拦下,当场告知原告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被告A支队当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被诉交通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以诉请事由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被告A支队提供的被诉交通处罚决定、执法记录仪视频、违法地点及路段图片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A支队作为其辖区内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定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本案中,原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的禁止标线的行为,已构成未按交通标线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A支队适用交通管理简易程序作出的被诉交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返还罚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