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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A与凌某B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卷宗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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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凌某A,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凌某B,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凌某A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凌某B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凌某A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凌某B的儿子。被申请人因患有脑梗死等疾病,导致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凌某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凌某B,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X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申请人凌某A系被申请人凌某B的儿子,被申请人因患有脑梗死等疾病,导致思维模糊。2022年11月16日,经上海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凌某B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血管性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凌某B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凌某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凌某A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凌某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翁宣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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